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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008-07-13】 【作者/来源 / 】

 


    一、注意事项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市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区级环保局核发;
    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范围: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活动;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情况变化的,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的经营方式改变、增加类别、经营设施的新扩改建、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有限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1份;
    2、附具“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3、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须附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明、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三、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
    3、审核发证。    


   四、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联系电话
     承办电话:5560615  55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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