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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青秀山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08-06-12】 【作者/来源 / 】

      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委编制了《南宁青秀山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本委门户网http://qsgw.nanning.gov.cn上查阅《指南》。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委编制的《南宁青秀山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委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委办公室进行查阅。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qsgw.nanning.gov.cn
本单位受理地点: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青山路19号);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5560611  5560681。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另行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委申请获取。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委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560611 、5560681, 传真号码: 5560660 。通信地址: 南宁青山路19号,邮政编码:53002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休息时间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委提出申请的,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http://qsgw.nanning.gov.cn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委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委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委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委的,将告知申请入该委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委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委纪检部门(纪检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556062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局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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