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函(2008)171号
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青秀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办发(2007)129号)关于“职能调整涉及财政体制调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调整收支基数,实行财税分成”的要求,按照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以下简称青秀山风景区)管理职能调整后的事权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青秀山风景区和青秀区财政收支管理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收入范围 (一)调整财政收入范围 按照青秀山风景区职能调整方案,将青秀山风景保护区、北坡生态保护区区域范围内的税收收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作为青秀山风景区财政收入,上述范围以外的收入调整为青秀区财政收入。 (二)调整基金预算收入范围 将原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由市本级统一收取并扣除上缴中央和自治区支出后返还给青秀山风景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划回市财政。青秀山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功能区建设、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统一偿还。 二、调整后收入分享情况 青秀山风景区收入:按照原市对开发区财政体制,青秀山风景区执行“地方财政收入全留”。 青秀区收入:按现行市对城区财政体制,执行税收“属地管理,分税分成”。 三、调整支出基数 2008年起,核定青秀山风景区成建制移交给青秀区管理的南宁市青山小学、南宁市三岸小学、南宁市翡翠园学校、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站、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市政环卫管理站、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等单位2007年的基本支出(具体待双方核定后另行下文执行)为财政支出基数,调入青秀区财政,并相应调减青秀山风景区财政支出基数。 四、调整转移支付事项 按上述调整后确定的收支基数,对各项转移支付事项确定如下: (一)青秀山风景区 1.按范围调整后承担应上解自治区财政的专项上解和其他上解。 2.根据职能调整及机构移交新增上解。由于学校教育事务职能划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全额上解市本级财政。 (二)青秀区 1.按范围调整后承担应上解自治区财政的专项上解和其他上解。 2.根据区划调整、机构移交新增承担对市本级财政上解。 3.对职能调整后按新属地纳入青秀区的收凡其扣除支出基数后收大于支部分专项上解市财政。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2008年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按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文件执行。 2.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外行文下达。 3.本方案具体实施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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